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通知药用辅料使用管理办法

《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通知》明确了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,通知要求,要规范药用辅料的使用行为,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,避免因药用辅料不当使用导致药品质量混乱,通知强调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管的重要性,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,明确各方责任,严格审核药用辅料的来源和使用流程,通知还要求加强药用辅料的追溯管理,确保药用辅料的全程可追溯,保障药品安全,通过强化监管和责任落实,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。

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通知

药用辅料使用管理办法


目录导读:

  1. 第一条 总则
    药用辅料是指在药品配方中作为辅助成分使用的物质,包括天然物质、化学物质、生物制品等,其使用管理关系到药品的安全性、质量和疗效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。

  2. 第二条 药用辅料的分类与使用标准
    药用辅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
  • 天然类辅料:如植物提取物、矿物产品等。
  • 化学类辅料:如抗生素、维生素、矿物质等。
  • 生物制品类辅料:如生物疫苗、生物试剂等。
  • 进口类辅料:指从国外进口的药用辅料。

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国际标准,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性能测试和质量验证,辅料的含量、杂质含量等必须符合药品配方要求。

  1. 第三条 药用辅料的审批与备案
  • 生产环节
 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用辅料生产许可证申请,提交产品配方、生产工艺、检测报告等资料,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产品配方、检测报告等材料,组织专家评审,符合条件的准许生产。
  • 进口环节
    进口药用辅料需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申请,提供产品溯源信息、检测报告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,国家药监部门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,组织评审,符合条件的准许进口。
  • 备案
    生产企业应将药用辅料的配方、生产工艺、检测报告等资料备案,进口企业应向进口药品审批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材料。
  1. 第四条 药用辅料的使用与存储
  • 使用环节
 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药用辅料配方档案,确保配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,使用药用辅料时,应记录辅料的名称、用量、生产日期、批号等信息。
  • 存储环节
    药用辅料应存放在专用车间或专用仓库,避免受潮、受污染,存储环境应干燥、通风、阴凉,远离火源和高温区域。
  • 质量监控
    使用前应进行再次验证,确保辅料状态符合规定,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向监管部门报告。
  1. 第五条 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
  • 化学指标:如含量、杂质、pH值、溶解度等。
  • 物理指标:如外观、颜色、气味等。
  • 生物指标:如微生物限度、毒理性等。
  • 稳定性:药用辅料的稳定性是其重要指标,应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。
  1. 第六条 监督管理措施
  • 药品监管部门:负责对药用辅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确保其符合规定。
  • 药品生产企业:应定期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药用辅料的相关信息。
  • 药品监管部门: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用辅料生产情况进行监督。
  1. 第七条 附则
  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  •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附录

  1. 药用辅料的分类标准
  2. 药用辅料的检测方法
  3.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

说明:

  1.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了《药品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  2.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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